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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应当怎样感受幸福

来自:杂文报  作者:吴兆民

  幸福是一种个人感受。《新华字典》解释说,幸福就是“生活、境遇称心如意”。但由于人的教养、阅历、追求和社会地位不同,对幸福的感受必然千差万别。有的人甘于清贫,“一箪食,一瓢饮,在陋巷”,就很知足,有的人追求奢华,以挥金如土、纸醉金迷、珠围翠绕为荣耀;有的人以逃名遁世为福,或采菊东篱,或遁迹古刹,有的人则视名垂青史为人生终极目标,为此不惜杀人如麻、流血漂杵;有人坚持“仁者爱人”,主张“兼爱”,有的人却觉得“与人奋斗,其乐无穷”;有的人以助人为乐、积德行善为乐趣,有的人则以杀人越货为最大享受;有的人以长命百岁、儿孙满堂为福,有的人则觉得只有自杀才能解脱痛苦……凡此种种,谁能道尽人间百态?

  世上显然没有全人类共同的幸福标准。但是,在当今的世界上却存在被多数人所认可的幸福,这些反映在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里,并载入了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。享受这些最基本的权利,是感受幸福起码的基础。对于这类幸福标准,还可以再分为三个不同的层级:作为动物人的幸福,作为公民的幸福,作为国家主人的幸福。丰衣足食,无冻馁之苦,生命安全有保障,具备繁衍后代的能力,这些构成作为动物人的幸福。但人毕竟不只是动物,人类还有精神追求。因此,与他人生而平等,享有集会结社、言论出版、游行示威、迁徙自由,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,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等等,便构成了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幸福标准。而作为公民,则只有不折不扣地享有了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国家大事、选举政府官员并通过各种渠道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权利,才能感受到作为国家主人的幸福。

  这三个层级的幸福标准不是平行的,而是递进的。享受不到作为动物人的权利,决不可能产生作为公民的幸福感;享受不到作为公民的权利,决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主人的幸福感。同样,享受不到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利,不管有多高的地位,最多也只能产生做公民的幸福感;享受不到作为公民的权利,不管有多少金银、多少美女,最多也只能产生作为动物人的幸福感;当一个人选择自杀的时候,意味着他(她)已经丧失或放弃了作为动物人的权利。

  除此之外,世上还存在着两种人,他们对幸福的感受异乎常人。一种是“至人”。庄子说:“圣人无名,神人无功,至人无己。”“至人”为了他人的幸福,不惜贡献出自己的一切,乃至生命;为人类解放事业能够坦然走向刑场,为保护战友不惜用胸膛堵住枪眼……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特雷莎修女也是一位典型的“至人”。她从12岁起直到87岁去世,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穷人和麻风病患者。她创立的慈善组织先后掌握有4亿多美元的资产,而她却一生都住在贫民窟里,只有三套衣服,只穿凉鞋不穿袜子,家中唯一的电器是一部电话;她先后获得80多枚奖章或奖项,全都捐赠了出去,她拿到奖章马上就变卖,从不作为光荣珍藏起来;她从不介绍自己的“先进事迹”,也不把自己的“先进事迹”写在日记里。

  另一种是“魔鬼”。他们以破坏社会秩序或滥杀无辜为乐,通过残杀他人来感受幸福。比如古时的盗跖,今日的“杀人恶魔”张君、黄勇、谢先荣等;再如希特勒、波尔布特,以及以拉登为代表的恐怖分子等。

  总之,以世界之大、人民之众,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用同一个标准、同一个层级来评价所有人的幸福感受,所以笔者认为,当我们感受自己的幸福时,一定要分清是属于哪个层级;同时也建议那些专家学者们,当你们评价人民的幸福时,请千万告诉人民你们依据的是哪个层级的标准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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